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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贸办 省市场监管局 武汉海关关于印发《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发展区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方案》的通知
2025-05-1351

省自贸办  省市场监管局  武汉海关

关于印发《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发展区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方案》的通知


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襄阳、宜昌片区管委会,武汉、襄阳、宜昌、黄石、十堰、荆州、鄂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武汉海关各隶属海关:

现将《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发展区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

2025年2月8日


(联系人:乔欣荣;电话:027-85570209)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发展区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意见》,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湖北自贸试验区)、湖北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区(以下简称联动创新发展区)开展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允许食品用途物质按实际用途通关,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企业资格条件

(一)在湖北自贸试验区或联动创新发展区登记注册的食品贸易企业、食品生产加工类企业,且不得同时持有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许可。

(二)企业经营管理规范,近三年未受到市场监管、海关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二、试点商品

在国家药监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进口药品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中重合部分,选取符合海关总署《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动植物源性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的品种(若选取的植物源性中药材有注册企业要求的,还需在《允许进口境外植物源性中药材注册企业名单》中),结合湖北产业实际,先期选取39个品种作为食品用药食同源进口试点商品(详见附件1)。食品用药食同源进口试点商品拉丁学名应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中的拉丁学名一致。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省自贸办会同省市场监管局、武汉海关,建立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协作机制,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二)明确进口流程

1.试点申请

企业向湖北自贸试验区片区或联动创新发展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试点申请,申报资料包括:一是《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申请表》(详见附件2)。二是《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承诺书》(详见附件3)。三是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企业须提供)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

收到申报材料后,湖北自贸试验区片区或联动创新发展区商务主管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意见。对于符合试点条件的,出具《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详见附件4)。

3.进口通关

试点企业按药食同源商品的实际用途向海关申报。对于食品用途的,海关核验企业提交的《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作为无需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的依据。需办理检疫审批的药食同源商品,海关审核《检疫许可证》。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隶属海关每月将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情况上报武汉海关,武汉海关每季度通报至省自贸办、省市场监管局。

2.试点企业所在地海关督促试点企业加强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性。

3.商务、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企业进口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加强监管,试点企业如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试点资格。有关违规违法信息按相关规定纳入企业信用记录。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试点企业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进口商品仅用于食品用途,不作为药品使用或作为药品生产原料。要建立进口的药食同源商品全流程追溯的管理制度,详细记录采购、贮存、加工、销售等环节,台账资料保存不少于两年。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结束后的第15日前将上一季度进口的药食同源商品采购、贮存、加工、销售等情况报送至湖北自贸试验区片区或联动创新发展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二)加强工作配合。各级商务、市场监管、海关,以及湖北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各联动创新发展区管理机构落实部门职责,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总结。收集市场主体对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做法,并适时推广至省内其他区域。


附件: 1.食品用药食同源试点商品名单

??????2.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申请表

??????3.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承诺书

??????4.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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