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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2026-04-086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人民政府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支点建设加力奋进之年。省政府2026年度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十次、十一次全会工作部署,围绕推进“十五五”规划和“支点建设七大战略”实施,突出抓好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供给,为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和制度支撑。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规制度。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重大利益调整、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立法事项,及时按程序向省委请示报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

二、聚焦高质量发展,提升立法质效。始终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统筹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精准对接全省发展需求,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作用。坚持问题导向,深耕“小切口”立法,科学配置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丰富“小快灵”立法形式,及时修改完善与上位法抵触、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政府规章,同步做好有关上位法的贯彻衔接工作。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建好、用好基层立法联系点,拓宽公众参与立法渠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集意见,充分吸纳企业、群众和基层一线的合理建议,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三、压实责任,确保计划落地见效。起草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深入调研论证,精准对接改革发展和工作实际,依法做好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把好草案起草质量关。草案送审稿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风险防控等内容的,应当征得相关部门同意。省司法厅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审查把关和督促指导职责,全程跟踪立法项目进展,加强草案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审查,及时协调解决立法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完成情况纳入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和法治督察事项范围。

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计划和本地实际,聚焦区域发展重点、民生热点、治理痛点,科学谋划本级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加强与省级立法的协同衔接,形成上下联动、精准发力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共同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附件:湖北省人民政府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

附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

一、地方性法规议案项目(10件)

1.湖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起草单位: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文物局)

2.湖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起草单位:省粮食局)

3.湖北省反间谍工作条例(起草单位:省国家安全厅)

4.湖北省碳市场建设促进条例(起草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5.湖北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条例(起草单位: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应急厅、民航湖北监管局、民航湖北空管分局等)

6.湖北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起草单位:省文旅厅、省文物局)

7.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起草单位: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

8.湖北省河道管理条例(起草单位:省水利厅)

9.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修改)(起草单位:省应急厅、民航湖北监管局、湖北机场集团)

10.湖北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起草单位:省司法厅)

二、政府规章计划项目(2件)

1.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修改)(起草单位:省发改委)

2.湖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三、政府规章调研项目(5件)

1.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改)(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

2.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修改)(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3.湖北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4.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修改)(责任单位:省社科联)

5.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修改)(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需及时修改、废止的省政府规章,适时组织清理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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